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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病医院考勤管理规定
大连医科大学心血管病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脏中心 心血管病医院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2014年) 1. 各科室主任是科室员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可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2. 科室考勤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要及时、准确,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缺勤情况要在考勤薄上按标志进行登记,不得后补;对请病、事假者要将诊断书或事假准假单贴在考勤薄后面,以便报考勤时审核。 3.每月1日前各科室将上月考勤情况上报,每位员工考勤情况录入个人档案,供今后对员 工培养、晋升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发放绩效工资、提职等使用。 4.对考勤失职,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相关责任。 一、准假权限 1.中层干部请假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将请假条上交。 2.临床工作人员,事假在7天以内者(含7天),由科主任批准,并上交假条。 3.请事假者,按天扣除工资。 二、请假手续 1.本院工作人员因病休假,需持诊断书,经科室同意后,方可休病假。本市特殊急诊可就近医院抢救,但必须持急诊诊断书。因公、探亲在外地因患急病者须持当地医疗部门急诊诊断书,本市诊断书一律无效。 2.严格事假手续。凡请事假者一律填写请假单按准假权限申报,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发给准假单后,方可离开工作,否则按旷工论处。 3.假期满时,需持准假单,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销假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4.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和未经续假或续假未准,擅自离职或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因偶然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可在1~2日内委托他人代办或本人亲自办理补假手续。 6.凡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条件的员工,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离院休假。 三、各种休假的有关规定 1.凡本院工作人员请事假、长病假、产假、探亲假期间,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律不予补假。不得累计周六、周日,上、下夜班休息时间和节假日集中休息。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员工,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凡已劳保开资的病休人员,每月月末交一次病休诊断书。如要重新上班,须由医务部指定医生给予诊断,确认痊愈并开具复工证明。上班未满三个月又病休者,其病休时间应和前次病休累计计算。 4.家住本市的长期病休者,需去外地休息。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要经所在科室同意,院长批准,路费自付。 5.凡无故旷工者,除按月按日扣工资外,需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工15天者予以除名。 四、关于休寒暑假规定 1.享受寒暑假的范围:凡本院正式员工,返聘人员及上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来院者,均可享受本年度寒暑假。 2.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休假30天。 3.初级职称人员,科级以下党政干部休假24天。 4.享受保健假者,无论何种职称人员一律休假18天。 5.公派出国不满一年者,回国后休息7天(含周六、周日),仍享受本年度寒暑假。公派出国一年以上者,回国后休假30天(含周六、周日),不再享受本年度寒暑假。回国休假时间如跨年度(累积30天),本年度寒暑假减半。 6.自费出国人员,逐日扣除寒暑假。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年度寒暑假。 (1)上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含周六、周日)。 (2)来院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累计满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凡是上年度旷工超过一周以上者,被公安部门拘留一周以上者不再享受寒暑假,未超过一周者逐日扣除。 五、休假手续 1.休假者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休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休假天数须在考勤簿上备案。 2.寒暑假原则上分上半年、下半年各休一半,上半年假不能挪到下半年休,下半年假不能跨年度休。请各科室根据其工作情况,有计划地按排员工休假。病、事假者必须先用寒暑假冲抵,如超过寒暑假天数,应交病休诊断书、请假单,按相应假期处理。 3.凡我院在职员工寒暑假和探亲假只享受一种,如符合探亲假条件者,也可利用寒暑假顶替。 4.各类人员休假必须服从科室的统一安排,不按科室安排擅自休假者,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按旷工处理。 凡本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因病、产、事假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按级请假,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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